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5392號債權人錦翔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鳳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磊錡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383,983元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