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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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9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洪鵬富 上列聲請人與 張鳳蘭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本金新台幣27,469元之債權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