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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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1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六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黃幸珍~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一八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鍾光豐 │寶島銀行信義分行│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壹拾伍萬元│CD四四七八七五│六個││││││││月│├─┼─────────┼─────────┼───────────┼────────┼────────┼──┤│2│段津薪│寶島銀行信義分行│八十八年七月十八日│壹仟萬元│CA七八九二九二│六個│││││││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