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侵上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為濬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蕭金輝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 律師
王琬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蘇洺鋒 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0號民國113年8月27日所宣示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所示部分(「 廖家璿 」「 廖家濬 」),均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所示部分(「廖家璿」「廖家濬」),顯係「甲○○」之誤繕,因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之本旨,揆諸首揭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楊陵萍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留儷綾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附表:
編號內容1判決第4頁第10行「廖家璿」2判決第4頁第11行「廖家濬」3判決第25頁第9行、第13至14行、第31行「廖家濬」4判決第27頁第18行、第23至24行、第25行「廖家濬」5判決第30頁第5行、第6行、第8行、第16行、第17行、第22行、第26行、第29行「廖家濬」6判決第31頁第1行、第3行、第5行、第6行「廖家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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