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陳玉華 代理人 廖興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君鳳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089-NX-0000000-0│普通股│1│770│││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