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27號原告 曾治瑋 被告 陳鴻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0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蘇昌澤法官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敏維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