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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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1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1928號原告 簡金柳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 律師、 吳曉維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耀琦 等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起訴意旨略謂:原告與被告范耀琦係夫妻關係,請求撤銷被告范耀琦於民國102年6月14日給付被告 吳宜蓁 新台幣(下同)5,410,000元之無償行為,並請求被告吳宜蓁將5,410,
000元返還被告范耀琦,以保全其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語,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之家事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段、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條規定,應由台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翊鈴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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