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59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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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9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王星雁 相對人即債務人玲笙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鴻 相對人即債務人黃國鴻
范馨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壹拾柒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