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附民上字第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29號上訴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譚碩倫 訴訟代理人 李柏諺 被上訴人高雄市立民生醫院法定代理人 顏家祺 訴訟代理人 陳怡瑄 被上訴人 陳功恆
史文榮
楊昶漛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5年度附民字第6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陳功恆、史文榮、楊昶漛被訴詐欺等案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65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該部分業經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8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