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聲請保全證據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38號聲明人 阮鼎祥 上列聲明人因過失傷害聲請保全證據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0月14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569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
一、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二、本件聲明人阮鼎祥因過失傷害聲請保全證據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025號駁回再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既經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69號裁定將其抗告駁回,即告確定。聲明人復書具「刑事再審聲明異議狀」向本院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