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聲請再審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36號聲明人 阮鼎祥 上列聲明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149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阮鼎祥因過失傷害聲請再審案件,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復具狀「聲明異議」,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高玉舜法官朱瑞娟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