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票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票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票字第498號聲請人 謝祥岐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 王永權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各為新臺幣2,800元,到期日分別為民國106年11月30日、106年12月30日、107年1月30日、107年2月30日、107年3月30日、107年4月30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六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六件,均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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