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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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2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促字第233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堃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玖仟捌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四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二計算之利息,暨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法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張美馨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