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一○七年度補字第九四三號原告燿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元銘 訴訟代理人林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陸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陸元壹角伍分,折合新臺幣貳仟零柒拾捌萬伍仟貳佰元〔計算式:687,796.15(美金)×30.22(起訴日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十三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買入匯率)=20,785,2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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