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聲判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判字第59號聲請人 徐鶯娟 代理人 何珩禎 律師被告 莊涵宇
莊涵琇 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等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108年度上聲議字第1432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89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的理由如「交付審判聲請狀」的記載(如附件)。
二、程序事項: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的時間,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的規定。
三、交付審判制度的說明:交付審判制度主要的目的,是為了要建立檢察官處分權限的外部監督機制。法官只應該審查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是不是違法?有沒有濫用裁量權的情形?有沒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而不是讓法官變成另一個太上檢察官,或接力偵查的檢察官。如果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沒有以上的情形,制度上就應該被尊重。
四、駁回的理由:
1.侵占罪的構成要件: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成立的要件,是行為人把自己保管持有中的他人財產據為己有,如果沒有證據證明被告曾經持有他人的財產;或不能證明被告有侵奪他人財產的意思,就不能成立這個罪名。
2.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們持有告訴人的財產:
a.刑事被告受到無罪推定原則的保護,若沒有證據證明犯罪,原則上應該認為被告「沒有犯罪」。
b.根據告訴人提出的證據(銀樓保單),以及檢察官調查的結果,本院認為不足以證明被告們開啟的銀行保管箱裡面,原本存放有告訴人的金飾財物。
3.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們有犯罪的意思:依據現有的證據資料,並沒有足夠的證據足以證明受到無罪推定原則保護的被告們,有侵占告訴人財產的意思。況且根據被告們的陳述,他/她們是會同國稅局及銀行人員開啟保管箱。如果屬實,更難以認為被告們有侵奪告訴人財產的意思。
4.結論:根據以上的說明,檢察官在查證相關證據之後,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被告們有犯罪的嫌疑,而決定不起訴被告二人,本院認為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要求,並沒有違法、濫用裁量權、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其他證據法則的情形。所以,聲請人要求法院讓本案交付審判,本院認為法律上不應該同意,因此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1項、第2項前段的規定,裁定駁回她的請求。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施志遠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微雅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