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62號債務人 陳奎憲陳永茂 代理人 黃懷萱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
(一)請提出債務人、受債務人扶養者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聯單)。
(二)債務人曾於民國105年8月間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5950號裁定予以認可,請補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另請說明是否已毀諾?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非自願性離職、資遣或所有與債務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債務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再請說明自債務協商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係從事何工作?及提出該期間之每月實際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等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三)債務人將長女列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請說明前配偶是否有共同負擔子女扶養費?如是,請說明每月負擔之金額為何?如無,則請說明未能負擔扶養費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債務人陳稱提出支出子女扶養費8,000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請債務人提出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55024號、108年度司執字第60588號執行命令,並說明每月薪資遭債權人強制扣薪金額若干?
(五)請債務人詳實說明每月支出之車貸係機車或汽車貸款、貸款銀行、還款狀況、剩餘貸款金額,並提出貸款契約、繳款證明、餘額證明等資料。
(六)請說明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即長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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