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1號上訴人 陳泳良 即被告被上訴人 賴正華 即原告7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5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前段、第77條之1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6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6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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