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88號聲請人超智慧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高源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票據種類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民國)支票技詮科技有限公司周明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超智慧有限公司212,888元PN0000000112年5月31日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