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2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297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林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台幣壹拾壹萬貳仟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
萬玖仟叁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新台幣參拾貳萬參仟捌佰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
貳拾萬捌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
(三)、新台幣壹萬壹仟壹佰伍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