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0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緯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緯綸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李緯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緯綸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本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69號刑事簡易判決書、110年度竹簡字第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9年1月30日上午11時許108年2月23日凌晨0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405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9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69號110年度竹簡字第51號判決日期109年7月2日110年2月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竹簡字第669號110年度竹簡字第51號確定日期109年7月31日110年3月10日備註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4091號(已執畢)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526號(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