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告 顏豐進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繳納數額詳如附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史萱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