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61號原告聖諄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銘樹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棋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棋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8,000,000元,應繳裁判費346,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5,900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史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