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15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賴怜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零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查第三人 張景隆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民國109年2月4日歿)前就讀青年高中進修學校時,邀債務人賴怜君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證物一),金額新臺幣26,011元整,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惟債務人賴怜君自應還款日民國110年08月0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6,011元整及逾期利息、違約金(證物二),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債務人賴怜君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三)依據司法院網站司法公告查詢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表示,查無被繼承人張景隆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事件,被繼承人張景隆之母賴怜君為法定繼承人(證物三、四)。(四)為此,狀請鈞院鑒核,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及第五一0條之規定,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司法院網站之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單、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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