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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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18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義隆義務辯護人周君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義隆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義隆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於民國104年6月16日經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同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有本院104年6月16日刑事報到單1紙、訊問筆錄1份、押票回證1紙在卷可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4年9月9日訊問被告及審酌卷內各相關事證,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依卷內證人證述及診斷證明書等件,足認被告被訴之殺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恆常伴隨逃亡之高度可能性,復參被告前亦曾因案遭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依被告所涉犯罪之刑度甚重及其前案素行等節觀之,顯可合理懷疑被告有逃亡妨礙刑事審判之虞,原羈押被告之原因猶存,若僅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擔保審判程序之順利進行並確保將來刑之執行,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本件除於104年9月9日訊問時,當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陳偉達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