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151號債權人 趙方 如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啟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房屋買賣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精神痛苦損失20萬元計算式及釋明資料。
㈢提出債權人已支付1,457,268元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債權人以150萬元購買房地之釋明資料。㈤確認本件債權人支付購買房地金額究為「1,457,268元」
或「150萬元」?若為前者,釋明請求返還150萬元之原因理由。
㈥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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