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易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
104年度審易字第49號104年度審易字第81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憶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毒偵字第3807號、第3446號、第4355號、104年度毒偵字第53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傅憶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主刑及從刑。如附表一編號一、三主文欄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一編號二、四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傅憶樺、前於民國94、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57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6月2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次施用毒品犯行,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223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100年1月間(即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207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8年間另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62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已於100年1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竟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分別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如附表一各次所示。嗣為警分別查獲如附表「查獲經過」欄所示,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傅憶樺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
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受保護管束人採尿報到編號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保護管束人(被告)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㈢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事實欄一如附表一各次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各次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分別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事實欄一如附表一所示之各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被告有事實欄一所示科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皆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各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戒癮處分及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本應徹底戒絕毒癮,詎其竟未能自新,仍一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實屬不該。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一、三所示犯行,於偵查中先辯稱:係因使用鼻噴劑及感冒藥而致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云云,復於本院第一次行準備程序時,猶製新詞否認犯罪,辯稱:係上次查獲施用所殘留云云。惟查被告前科,其最近一次查獲施用毒品之行為時間係101年12月5日下午3時許,而經本院以102年度桃簡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距本案起訴施用時間已逾1年8月有餘,依甲基安非他命一般殘留人體最長代謝時間為1至5日計(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局91年10月3日管檢字第110436號函示意旨參照),殊無可能殘留至本次,被告所辯顯係臨訟畏罪飾卸之詞,殊無足採,難認有真誠悔意,雖終坦認犯罪,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另就附表一編號二、四所示犯行,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就附表一編號一、三被告所犯之罪(即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就附表一編號二、四被告所犯之罪(即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暨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㈣沒收部分: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供被告本案施用所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裝前揭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毒品之方式及│查獲經過│主文││││所施用之毒品│││├──┼────────┼────────┼──────────┼────────────┤│一│於103年8月14日│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3年8月14日下│傅憶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下午1時45分許為│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午1時45分許為臺灣桃│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吸其煙氣之方式,│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人通知到署採集尿液送││││時往前回溯96小時│基安非他命1次│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內之某時,在臺灣││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地區某不詳地點││上情。││├──┼────────┼────────┼──────────┼────────────┤│二│於103年9月28日│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3年9月29日下│傅憶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晚間7時許,在桃│置入玻璃球吸食器│午1時40分許,為警在│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園市○○區○○路│內燒烤吸其煙氣之│桃園市○○區○○○街│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403巷2弄6號七│方式,施用第二級│275之1號前查獲,並│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樓廁所│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之物,均沒收銷燬之。││││1次│,始查悉上情。││├──┼────────┼────────┼──────────┼────────────┤│三│於103年10月7日│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3年10月7日上│傅憶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上午9時29分許為│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午9時29分許為臺灣桃│犯,處有期徒刑捌月。│││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吸其煙氣之方式,│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人通知到署採集尿液送││││時往前回溯96小時│基安非他命1次│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內之某時,在臺灣││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地區某不詳地點││上情。││├──┼────────┼────────┼──────────┼────────────┤│四│於103年12月11日│以將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3年12月11日上│傅憶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上午10時25分許為│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午10時25分許為臺灣桃│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吸其煙氣之方式,│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檢察署觀護人採尿│施用第二級毒品甲│人通知到署採集尿液送│算壹日。│││時往前回溯96小時│基安非他命1次│驗後,結果呈甲基安非││││內之某時,在桃園││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市○○區○○○街││上情。││││4號8樓住處(起││││││訴書誤載為「不詳││││││地點」)││││└──┴────────┴────────┴──────────┴────────────┘附表二:
┌────────────────────────────────────────────┐│應沒收銷燬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㈠、透明結晶2包,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含袋合計毛重2.9│││貳包(含包裝袋貳只)│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6公克,驗餘合計毛重2.8924公克)。││││㈡、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0月13日編號UL/2014/90││││839001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1紙在卷可稽(見103年度毒││││偵字第3807號卷第4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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