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親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否認婚生子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親字第19號原告 李建照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 律師被告甲○○兼法定代理 盧美娟 人上列當事人間因否認婚生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應於民國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前,親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高雄分院,容受醫師勘驗鑑認被告甲○○與原告間有否親子血緣關係。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家事庭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