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3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傑元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傑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鄧傑元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1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5月,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5094號審理,其中加重竊盜罪(聲請書誤載為加重強盜)、搶奪罪部分經撤回上訴,強盜罪部分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58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全案嗣經臺灣高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22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於民國99年1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之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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