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95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9500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賴登崧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佳興通運有限公司、 程文俊 、 程吉興 、 程文宏 、 程高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佳興通運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
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