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4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45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緯禹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一行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詐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一行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記載,為「詐欺」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茲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黃志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