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1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簡翠珊 (即 黃健福 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讓與證明書所載,其讓與範圍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請 陳明 受讓債權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費用(均含計算期間、計算方式等)金額各若干元,並提出補正狀繕本6份。。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