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1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聲請人萬龍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麗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4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1年11月6日及同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1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001│親元企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 汀州 │43,103元│101年7月31日│AF0000000│4個月│││ 周寧坤 │分行│││││├──┼─────────┼────────┼─────────┼───────────┼────────┼────────────┤│002│功利實業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汀州│1,050元│101年7月16日│AE0000000│3個月│││ 許俊榮 │分行│││││├──┼─────────┼────────┼─────────┼───────────┼────────┼────────────┤│003│孚全企業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世貿│22,050元│101年7月15日│FC0000000│3個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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