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589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玲麗 (原名: 陳美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依約定書第五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