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自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自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自字第一三五號
自訴人恆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田台生 代理人 傅雲欽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許文彬 律師
周欣穎 律師 蕭嘉甫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紀文惠法官劉煌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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