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債權人格林威治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柯偉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呂萬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最新縣市政府備查函。㈡提出債務人呂萬得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補正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