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978號債權人 曾彥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琮郁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聲請狀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23號倫股」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完整敘明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3年4
月15日」?㈤提出債權人轉帳10萬元予債務人陳琮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
轉帳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