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1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1033號債權人 林晏 朱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亭晉 、 張惠欣 、 李鴻鈺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張惠欣、李鴻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李亭晉之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表明向債務人張惠欣之請求之依據。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