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91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玟 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異議而視同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3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