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4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宜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宜 代理人 宋尚賢 上列聲請人與 楊恒奇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以每月每坪新臺幣7,970元核算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號建物2樓,相當於不當得利租金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經查,聲請狀所附租賃契約,其承租標的為「屏東縣○○鎮○○路00000號」且為1樓店面,與債務人占用者為屏東縣○○鎮○○路00號2樓住宅,兩者租金之計算方式顯應不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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