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6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李坤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壹拾參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坤聰於民國92年11月3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1月3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12日止累計534,07
0元未給付,其中156,509元為本金;366,407元為利息;11,1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坤聰於民國93年5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分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12日止累計773,18
8元未給付,(其中195,182元為本金,578,0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李坤聰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6月12日止累計2,828,310元未給付,其中759,033元為消費款;2,065,677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67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坤聰│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6509││6月13日││15│││元│││││├──┼───┼─────┼──────┼──────┼───────┤│003│新臺幣│李坤聰│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59033││6月13日││15│││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坤聰│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95182││6月13日││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