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84號原告范盛楠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河 、 楊潘玉蘭 、 潘慶長 、 潘晉宏 、 潘英岸 、 潘明淡 、 潘桂宗 、 潘桂海 、 潘桂文 、 潘儷方 、 潘美嘉 、潘湘穎、 楊育傑 、 潘文啟 、 潘秀米 、 陳美旭 、 吳振欽 、 李秀蕊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歷年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住址及抵押權人姓名、住址),及坐落其上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未保存登記之建物請提出門牌號碼及稅籍資料)、門牌號碼。
㈡、請提出上列全體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又被告中任一人如已死亡,則請提出該被告之除戶謄本、人工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再者,繼承人中有已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者,亦請提出法院准予備查函文。
㈢、請提出對系爭土地抵押權人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之告知訴訟狀(應按受告知人及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65、66條規定參照)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