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50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雄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國雄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00年
0月00日生)」。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陳國雄之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屬誤載,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存卷可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