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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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619號債權人臺東縣長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繼興 代理人 吳雅雯 債務人 王文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2,750,000元│108年2月28日起至│2.9%│108年8月28日起至│按週年利率0.29%計算。││1││清償日止││109年2月28日止││││││├──────────┼──────────────┤│││││109年2月29日起至│按週年利率0.58%計算。││││││清償日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