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6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最後住所台北市○○區○○街○○巷○○號1樓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執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實稱毛重零點參捌捌公克;驗餘實稱毛重零點參柒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2691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淨重0.2公克)因屬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毒偵字第2691號被告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於民國95年7月15日死亡,而經本院於96年1月15日,以95年度易字第953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且上開扣案物送請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檢驗結果:送驗之白色或無色透明結晶或結晶性粉末,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亦有該局出具之管檢字第0950005963號檢驗成績書1紙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復核卷內之扣押物品清單、起訴書、本院刑事判決後,認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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