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65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0日以98年度審投交簡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而於98年4月20日確定在案。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並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經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該署送達證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該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淑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98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