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829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存字第四五九二號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萬柒仟柒佰肆拾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昆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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