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34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債務人 張晁瑞 (原名: 張秉睿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壹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晁瑞即張秉睿於民國110年0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29日起至民國118年03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6日止累計197,511元正未給付,其中192,584元為本金;4,92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晁瑞即張秉睿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30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3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8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7月16日止累計123,788元正未給付,其中120,067元為本金;3,021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2034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92584元張晁瑞即張秉睿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2%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20067元張晁瑞即張秉睿自民國113年07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8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