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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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0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049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鄭柏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壹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壹仟玖佰參拾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加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債務人鄭柏達於民國100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10,000元整,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共新臺幣301,429元整,暨其中新臺幣281,939元自民國100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9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12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期)加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上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新臺幣301,429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李信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