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61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慶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陳慶祥(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及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兼為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其中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刑,前業由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業經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併此陳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附表:受刑人陳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藥事法(轉讓禁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09.17107.09.14107.09.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73、11307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73、113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判決日期108/01/31110/02/23110/02/23確定判決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44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01/31110/04/13110/04/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819號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6號編號2-4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受刑人陳慶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止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7.09.14-107.09.16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73、1130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判決日期110/02/23確定判決法院中高分院案號109年度上訴字第136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4/1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056號編號2-4經中高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