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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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8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秀碧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蕭清山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啟鵬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陳麗智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所提更生方案未獲可決及認可,業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30號裁定於民國106年8月2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再查,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提出相當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保單解約金金額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嗣該分配表已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文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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